中洲湾迎海二期(售楼处)首页网站-中洲湾迎海二期营销中心-中洲湾迎海二期欢迎您丨户型价格-容积率-样板房-配套详情@售楼处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中洲湾迎海二期꧁ 售楼处电话:400-892-8976【☎☎中洲湾迎海二期售楼处电话已认证】꧂✨✽✽✽✽
✨✨中洲湾迎海二期 ꧁ 营销中心电话:400-892-8976【☎☎中洲湾迎海二期营销中心电话已认证】꧂✨✽✽✽✽
✅中洲湾迎海二期暂不接受临时到访,过来参观样板房请记得提前来电预约!
✨✨中洲湾迎海二期꧁ 开发商电话:400-892-8976【☎☎开发商电话已认证】꧂✨✽✽✽✽
✅为您安排中洲湾迎海二期现场销售全程接待并讲解,给您更贴心的看房体验!
✨✨中洲湾迎海二期꧁ 销售电话:400-892-8976【☎☎销售电话已认证】꧂✨✽✽✽✽
✨✨Vip贵宾置业=欢迎来电预约尊享内部折扣=匠心钜制恭迎品鉴
温馨提醒:我们中洲湾迎海二期售楼部400电话没有设置任何所谓的“分机号”,拨打前请仔细甄别,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谨防上当!
中洲湾迎海二期位于被誉为“大金沙片区”的黄金地段。自2012年起,这里便开始了规模庞大的旧改规划,总投资超过300亿元,总建筑面积达到350万平方米,相当于大冲村旧改的2.72倍、岗厦西旧改的5.44倍、白石洲北旧改的1.38倍。
【正统中心最珍贵】
福田,城市唯一正统中心,深圳规划起点最高、城市配套最顶级、经济实力最强劲的区域,凝集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九大功能中心,恒定时代的中心坐标。
距离滨河大道直线距离约500米,临近福田路、滨河大道,自驾出行相对便捷。
未来项目一期、二期商业贯通,三地铁畅联全市,车行只需5-10分钟到达南山、市民中心,皇岗双口岸、亚洲最大的地下火车站——广深港高铁福田站,快速通达香港。
✨✨中洲湾迎海二期꧁ 售楼处电话:400-892-8976【☎☎中洲湾迎海二期售楼处电话已认证】꧂✨✽✽✽✽
✨✨中洲湾迎海二期 ꧁ 营销中心电话:400-892-8976【☎☎中洲湾迎海二期营销中心电话已认证】꧂✨✽✽✽✽
✅中洲湾迎海二期暂不接受临时到访,过来参观样板房请记得提前来电预约!
✨✨中洲湾迎海二期꧁ 开发商电话:400-892-8976【☎☎开发商电话已认证】꧂✨✽✽✽✽
✅为您安排中洲湾迎海二期现场销售全程接待并讲解,给您更贴心的看房体验!
✨✨中洲湾迎海二期꧁ 销售电话:400-892-8976【☎☎销售电话已认证】꧂✨✽✽✽✽
✨✨Vip贵宾置业=欢迎来电预约尊享内部折扣=匠心钜制恭迎品鉴
温馨提醒:我们中洲湾迎海二期售楼部400电话没有设置任何所谓的“分机号”,拨打前请仔细甄别,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谨防上当!
【中心海景最豪宅】
市中心黄金海岸线最后完善开发板块,唯一的中心与海双重占有的豪宅,享永久无遮挡开阔海景、368公顷红树林国家自然保护区、15公里的深圳湾滨海长廊、隔海对望1500公顷香港米埔湿地公园。
商业配套:一期项目自带16万㎡集中式购物中心,二期8万㎡商业街,周边还有中洲湾C Future City与京基KK ONE购物中心,地图显示步行距离约650米左右。
同时,周边的社区自带部分商业,可满足日常购物需求。地铁3站之内还可以前往车公庙、香蜜湖和深圳湾等高端且成熟的商圈,吃喝玩乐购一网打尽。
教育配套:九年一贯制的红岭实验学校,有红岭教育集团品牌优质教育背书,出小区即达,大大缩减孩子在上学路上花费的时间。
此外,片区已确定将打造了一所红岭红树林校区(72班九年制-48班小学+24班初中),深圳知名红岭教育集团直属分校。
【稀缺资产更尊贵】
一线品牌精装交付、126/260㎡3-4房主力户型,板楼设计,2梯2户/5梯6户舒适梯户比,永久无遮挡的头排海景,阳光车库、落客区等贴心设计,让业主每一次归家充满尊贵的礼遇。
【项目基础数据】
【占地面积】约1.86万㎡
【建筑面积】约27万㎡
【可售住宅】T5栋(三、四单元)共560套
【户型面积】约96-109-125㎡中心3-4房
【楼层高度】3.15米
【梯户比】4梯6户
项目【总平图】
【项目平层图】
【约96平三房户型】
格局方正、经典竖厅结构、双阳台、南向一线海景、东北向看CBD城市景观
西南或东北朝向,经典竖厅,客厅出阳台,客厅阳台较小,使用率较低,卫生间对着厨房阳台墙,主卧进门有一定浪费,有可能700万起价
【约109平三房两厅两卫户型】
横厅户型,格局方正、南北通透、双阳台、南向一线海景、东北向看CBD城市景观
三房,西南朝向,可看海景(有中洲湾一期的遮挡),传统横厅设计,厨房和餐厅有遮挡
【约125平四房两厅两卫户型】
四面宽朝南看海,三面采光、全屋飘窗、户型方正、格局阔绰,南北通透
四房,西南朝向,可看海景,传统横厅设计,厨房和餐厅有遮挡
中洲湾迎海二期(深圳福田)
✅本项目暂不接受临时到访,过来参观样板房请记得提前来电预约!
✅为您安排中洲湾迎海二期现场销售全程接待并讲解,给您更贴心的看房体验!
如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来电即可享受买房优惠!400-892-8976
预约来电尊享购房优惠,可预约中洲湾迎海二期销售人员,专业一对一热情服务,让您用专业眼光去买房。
中洲湾迎海二期
售楼处电话是多少?答:400-892-8976【已认证】项目基本信息,楼盘价格,区域板块,开发商资料,楼盘详细地址,物业类型,产权年限,销售信息,销售状态,装修情况,交房时间,开盘时间,售楼处地址,营销中心地址,楼盘户型图,小区规划,绿化率,容积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户数,物业费,车位数,物业费,楼盘介绍,踩盘报告,梯户比,标准层高,交楼标准,项目有缺点有哪些?是否有团购?找开发商买房便宜?还是找中介买房便宜?最新折扣是多少?最新房价是多少?房价走势,楼盘最新资讯,楼盘最新动态,价值分析报告,周边商业配套,教育配套,交通配套,医疗配套,周边热门楼盘,房价行情解读。
免责声明:
1、文章图片来源于微信搜索或百度搜索引擎,我方非相关图片的原创作者,也不对相关图片及内容享有任何权利。
2、我方重申:所有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知识产权归该权利人所有,但因技术能力有限无法查得知识产权来源而无法直接与版权人联系授权事宜。若转载文章或图片可能存在引用不当或版权争议因素,请相关权利方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方迅速采取适当行为(如删除图片、澄清声明等形式),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本宣传资料对项目周边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资源的介绍旨在提供相关信息,并不意味着我方对就学安排作出承诺。教育资源的名称、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学位设置、开学(班)时间、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及招生区域存在调整的可能,应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办学方颁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4、文章中文字和图片之间无必然联系,仅供读者参考。
5、本文所述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市场交易依据和投资建议。
最新房产信息:
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 深圳出台新规释放存量项目流动性
①孙红梅指出,该政策是落实国家“新房改”战略、优化本地住房供应结构的重要举措,针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开发主体可在以下两者保障房类型转换规则中,在符合相应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其中一种;
②“对存量项目中保障房进行调减,符合要求的部分可转为商品房,部分原因是让存量项目尽快启动。”
财联社6月20日讯(记者 王海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按最新政策,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业内人士介绍,深圳最新出台的旧改保障房新规,有两大亮点。
“一是存量项目调减出售型保障房,并可转为商品房,对于已批单元规划但未开工项目,可将40%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调为商品房。二是新增项目或单元规划未通过的,明确了新的保障房配建移交规则,对旧改配建做了核减,向市场传递出清晰的信号。”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称。
据了解,深圳这一最新政策适用于《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已审批但未开工的城市更新项目。
中指院华南分院高级分析师孙红梅指出,该政策是落实国家“新房改”战略、优化本地住房供应结构的重要举措,针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开发主体可在以下两者保障房类型转换规则中,在符合相应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其中一种。
一是40%转商品住房+60%无偿移交,即开发主体可将原规划的出售型保障房(如人才房、共有产权房)中40%调整为商品房销售,剩余60%按平均容积率折算用地面积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统筹建设或分配。
二是50%转商品住房+50%转配租型保障房,将50%转为商品房,50%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优化保障房结构。
“深圳最新出台的政策,通过三类地区差异化配建比例(核心区20%、过渡区18%、发展区15%)和动态调节机制,结合用地移交免缴地价、审批流程简化等激励措施,有利于提升开发商参与积极性。”孙红梅称。
乐有家研究中心负责人唐俪瑕告诉记者,新规一方面增加了保障房多渠道供应,另一方面,按比例配建,免缴地价、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调整为商品房等措施,减轻了开发主体压力。
“保障开发主体的利润空间,有利于推动城市更新改造的进程,构建更加长期健康的发展模式。”唐俪瑕说。
分析人士表示,深圳之所以对存量项目中保障房进行调减,符合要求的部分可转为商品房,其中一部分原因,是让存量项目尽快启动。
在李宇嘉看来,很长一段时间,旧改驱动了深圳楼市。这种驱动力,一方面表现为,来自旧改的需求向市场提供了购买力,另一方面,在核心区域进行的旧改项目,成为新增优质项目供应的重要主力,而且旧改规划对于提振片区发展前景,提升土地价值,以及带动高端市场成交,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市场下行,资金平衡难度大,存量项目按旧的配建规则很难长期进行下去。这不仅造成楼市动力削弱,而且产生了回迁安置、不良资产、三角债等问题。这对于开发投资、固投等都产生了影响。因此,本次政策调整的目的之一,即在于让存量项目尽快启动,解决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打通旧改领域流动性不足的堵点,通过修复房地产市场在旧改领域的动力,提升旧改加速器功效,从供需两端激活房地产的发展动力。”李宇嘉补充道。
孙红梅认为,深圳此次调整并非放松保障房建设,而是通过灵活机制平衡市场与保障需求,允许部分保障房转为商品房,加速停滞项目落地,推动住房市场向“保障房与商品房双轨并行”转型。这标志着深圳在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探索中,迈出关键一步。
深圳市住建局: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无偿移交政府。
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