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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开发商:深圳市壮大新鸿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赤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产权:70年,自2020年9月11日起
可售套数:住宅共246套
梯户比:住宅3梯5户
住宅层高:3.1m
总楼层:46层
实用率:73%
装修:带精装交付
交楼时间:预计2025年1月
车位比:1:1.3
物业费:8.8元/平米/月
物业公司:盛世嘉物业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南山区港航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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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规划
城市焕新 赤湾蝶变
项目雄踞前海-蛇口双湾交汇处,深圳海洋产业爆发,海防文博圈发力,科技创新及总部经济加速崛起,成就深圳理想居住地。
作为片区先发项目,前海宸湾充分享受片区发展利好,百余家千万级企业汇聚,约205万㎡旧改加速,城市面貌、生活配套全面升级,区域焕新在即。
交通配套
2/5号线双地铁上盖 贯通12号线可三轨通勤
直连前海、宝中、深圳湾和香蜜湖
三轨通勤:2/5号线首发站赤湾站上盖,一站太子湾,闭环贯穿深圳东西部;更有12号线已于11月28日通车,可速达前海扩区全海岸线;
四大干道:1.5公里范围内有望海路、兴海大道、港湾大道、月亮湾大道等干道;
两⼤隧道:东滨隧道-直通深圳湾口岸;妈湾隧道-蛇口国际海洋城超级⼯程(在建中,预计2023年通车),届时将实现客货分流,沿线居民直接受益;
航空港口:经沿江高速速达宝安机场、经蛇口港便捷通达澳门和香港、经深圳湾口岸抵达香港中环。
商业配套
一站地铁 近享约46万㎡太子湾商业(在建中)
约180万㎡蛇口国际配套(在建中)
一路之隔:约4.6万㎡赤湾汇(在建中),建成后将成为片区商业重要配套;
地铁1站:约22万㎡太子湾K11 ECOAST(在建中,已封顶),开启艺术与潮流的探索之旅;
地铁2站:海上世界、南海意库,尽享深圳纯粹的国际风情;
项目自带:约1790㎡商街,家门口即满足日常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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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配套
南山第二外国语赤湾学校:2020年正式挂牌于南山第二外国语集团,教学实力逐年提升,35%硕士学位教师;
蛇口国际学校SIS:深圳唯一一所由西部学校和学院协会(WASC)全面认证的学前班至12年级的学校,办学超30年;国际学校:规划15年一贯制国际双语教育,实行小班教学模式,预计2022年秋季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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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配套
作为南山区重点谋划的新时代“三大示范工程”之一,深圳湾文化走廊串联起深圳湾艺术交流区、深圳湾客厅、赤湾海防文博圈等。其中,赤湾文化圈将打造“海洋文化承载区,文化创新集聚地”,串联左炮台、天后宫等文化遗产,与自然山海公园风光为伍,打造宜居宜业之地。
产品设计
前期考察新加坡26个地标,引入新加坡垂直森林城市设计理念,打造前广场花园+两大空中花园,精琢“居山、面海、看云”典雅居所。
1F前广场花园-出地铁入园林,通勤休闲一键切换;
阳光车库-约 1:1.3高配车位比,日常停车无忧;
6F裙楼花园-动区为运动场所,静区为花园洽谈区、会客厅等;
顶楼空中花园-配置荧光跑道、无边际泳池等,享无界景观视野;
约150米高空夜跑道-在“梵高”的星空里奔跑,挥洒运动激情;
约150米空中无边际泳池-无需远赴新加坡金沙酒店,顶楼无边际泳池,让您一秒入海。
独具匠心的建筑排布与户型设计
户户宽阔双阳台 全屋品牌精装
智能家居系统加持
建筑层高约3.15m,户户宽阔双阳台+多飘窗,新加坡园林、山海美景尽收眼底 ;
观景阳台犹如“加长版巨幕”,私享蛇口定制云端视界;
全屋品牌精装+百余项人性化细节+智能家居系统,营造高规格舒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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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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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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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
靴子正式落地,降契税了!
刚刚(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丨截图自财政部
1、降契税:140平以内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按1%的税率缴纳;
建筑面积在140平以上的,首套契税按1.5%税率征收,二套契税按2%税率征收。
此前,东莞建筑面积90平以上的住宅,首套契税为1.5%,二套为2%;新政后均可降至1%。
2、增值税:满二免征
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降低0.5个百分点
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丨图片经数码制作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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