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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颐湾府坐落于前海妈湾片区,这里是深圳的经济、科技和文化中心,汇聚了众多高端资源和便利设施。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得居民能够轻松享受到城市的繁华与便利。
基础信息
双千亿国企深国际和深业集团合作开发
土地年限:70年(2015年1月1日起)
占地面积:约1.2万平米
建筑面积:约7.8万平米
容积率:4.35
可售住宅面积:约5万平米
绿化覆盖率:约40%
建筑栋数:4栋,其中1栋和2栋43层,3栋1单元30层,3栋2单元31层
户型:分别是120平米3房2厅2卫,190平米4房2厅3卫
入伙时间:已于2021年6月底入伙
项目总套数:377套
最后楼王单位现楼销售中!
位于1栋41-43层,云端之上,俯瞰前海!
191平米4房2厅3卫(毛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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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湾府分为四期开发,一期项目(颐湾府)由深国际与深业共同开发,在2019年11月开盘,二期由深国际和开发,名为颐城栖湾里,由6栋低密度小高层建筑主体组成,352套房源,户型面积117-262㎡3-5房;三四期由万科主导开发,名为万科臻湾悦,638套房源,户型面积112-165㎡。
颐湾府位于港城路与临海大道交汇处,前海深港合作区19单元06地块,东北侧邻前海景观水廊道、滨海休闲公园,西南侧邻通山达海的“一带一路”丝路长廊,前海合作区主要是指约15平方公里内的桂湾、前湾和妈湾三大片区,是前海2010年诞生伊始时的圈定范围,依托“深港合作”,规划打造为深圳未来新中心。
交通方面:
距离地铁5号线南延线铁路公园站约150m,北上到前海湾站,可换乘1、11号线,去往科技园、车公庙、福田、机场等地方,
或者继续坐5号线前往宝中、西丽、深圳北站等地方。
南下至赤湾站,换乘2号线,去往蛇口、后海、世界之窗等地方。
规划中的地铁15号线也将在铁路公园站交驳,预计2021年底动工。
妈湾跨海通道建成后,自驾也比较方便。
教育方面:
周边学府林立,15所幼儿园、4所义务教育学校、还有荔湾小学和深大附中等学校都在周边,此外还靠近多所国际学校,包括荟同国际学校、礼德国际学校、英国国王学校(深圳分校)以及深圳哈罗国际学校等。
商圈方面:
除邻近深国际智慧港的多层商业外,周边1公里内有7栋写字楼组成的现代自贸城,附带商业面积约5万㎡、印里首期商业(约3万平),今年9月正式开业,会有愈欣书店、SEESAW咖啡、罗森便利店、丘大叔柠檬茶等多个品牌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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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方面:
项目500米范围内分布有铁路公园、河水廊公园、前湾公园等;除此之外项目1.5公里范围内还分布有月亮湾公园、青青世界、大南山公园、荔林公园、兴海公园等,可谓是山、海、水、自然在这里都集齐了。
191平米毛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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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
靴子正式落地,降契税了!
刚刚(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丨截图自财政部
1、降契税:140平以内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按1%的税率缴纳;
建筑面积在140平以上的,首套契税按1.5%税率征收,二套契税按2%税率征收。
此前,东莞建筑面积90平以上的住宅,首套契税为1.5%,二套为2%;新政后均可降至1%。
2、增值税:满二免征
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降低0.5个百分点
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丨图片经数码制作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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