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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鞍山站 2025-06-21 16: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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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湾华府】紫藤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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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 稀缺绝版小户型住宅

总价5⃣字头 入住深圳湾“亿级”豪宅圈层

海陆空轨 四维立体交通枢纽

百万商业云集 人文配套环绕

🔐国际一线精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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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础信息】

【开发商】全新装修交付

【整体总建面】约26363㎡

【产品面积】约37㎡小两房(实际套内使用面积接近54㎡)

【地块停车位】:1:1.2

【容积率】:3.11

【总层高】:18层

【产权年限】:70年(2006年2月15日至2076年2月14日)

【项目位置】南山后海工业八路

【稀缺必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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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由香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个珠三角城市组成的世界级城市群,是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

区域聚集了粤港澳大湾区最震撼的滨海景观、最高标准的市政规划、最具影响力的企业总部、最顶级的居住圈层。深圳湾堪称“粤港澳大湾区皇冠上那颗最璀璨的明珠,是深圳未来实现“世界标杆城市”终极梦想的先锋代表

项目位于深圳湾核心区域-后海片区,后海片区是中国总部企业最为密集的区域之一,吸引了约80家如腾讯、阿里、华润、联想、中海油等知名企业总部竞相入驻,主打总部经济、科技创新和金融服务。

区域聚集了粤港澳大湾区最震撼的滨海景观、最高标准的市政规划、最具影响力的企业总部、最顶级的居住圈层。深圳湾堪称“粤港澳大湾区皇冠上那颗最璀璨的明珠,是深圳未来实现“世界标杆城市”终极梦想的先锋代表!

海陆空轨国际化四维交通 速达全球

距离2号线海月站约200米;

片区依托三纵四横道路交通及深圳湾关口约200米,实现深港链接;25分钟可达香港中环、香港国际机场;并且依托沿江高速可快速到达广州、珠三角等地。

①顶级商业配套

仅需5分钟便可抵达占地11万平方米的宝能allcity购物中心。与香悦里和天虹商业区的直线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

②顶级人文配套

位于深圳湾豪宅区核心之地,北接后海总部经济群,南邻深圳湾口岸,坐拥一线海景资源,楼下中心河及深圳湾公园。

15公里滨海休闲长廊|深圳湾文化广场|深圳湾大街|深圳歌剧院

③全龄国际教育 医疗服务

深圳湾中小学, 楼下就是幼⼉园和南⼭外国语⾼中;

南山区新房均价高居全市各区之首,而深圳湾片区更是南山区高端豪宅最密集、市政规划最超前、居住环境最优的片区,这里汇集了深圳湾1号,华润深圳湾,恒裕滨城,宝能太古城,卓越维港等深圳最顶级的豪宅。

并且片区内可开发用地几乎全部是企业自持的办公总部用地,我们项目作为深圳湾稀缺绝版小户型住宅,是低门槛入住深圳湾“亿级”豪宅圈层的最后机会。

低门槛 高实用率 精装交付小两房

户型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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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来电即可享受买房优惠!400-892-8976

预约来电尊享购房优惠,可预约深湾华府销售人员,专业一对一热情服务,让您用专业眼光去买房。

深湾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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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信息:

深圳市住建局: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无偿移交政府。

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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